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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受助不感恩”能否用法规范
2009/5/26 16:33:25  作者:未知  来源:南方教育网|#  浏览次数:4183

贫困生“受助不感恩”能否用法规范

新闻:

 

    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开庭


  2007年12月27日,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件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2003年,段霖夏考上了北大自费研究生,因家境贫困无力支付学费。李富华决定出资供段霖夏求学,后来发现段霖夏未完成学业而转去创业,李富华请求法院返还他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

 

    声音:


    楚天都市报:受助大学生应学会感恩


  接受捐助的贫困大学生是否该感恩是关乎我们社会文明的一件大事。有人认为,资助者作为赠与方,本不应该有要求感恩的期待。这种说法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既然是自己资助的大学生,希望了解一下他们的学习情况,看一看他们是否在认真完成学业,看看能否担当得起这份资助,能否珍惜这样的机会发奋读书,完善品格。这,应该是不过分的。


  扶贫济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资助者,需要“润物细无声”,而作为受助者,虽然资助者不图回报,但也要心存感恩。这其中重要的不是资助这种个案本身,更重要的是一种美德的传递。如果受助者通过感恩接过了资助者的爱心传递,待自己有条件时再去资助那些同样需要资助的人,这才是最美好的。相反,如果受助者缺乏这种感恩之心,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那么这种爱心传递必会断档,表面上是伤了资助者的心,其实是对一种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


  南方日报:感恩是一种道德追求


  无论法院怎样判决,资助人与受助人或许谁也不会赢得这一仗。因为这场官司的基调是想以司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必然面临尴尬。这真的是一个可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吗?感恩之心是法律可以规定的吗?笔者认为,即便将来慈善立法出现,也不见得就能保障所有善款不被滥用;即使将来立法对善款滥用作出规定,也不足以确保受助人能心怀感激。


  感恩之心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和精神境界,对有恩于自己的人心怀感激,内化为自身向善的动力,并将这一善心传递于社会,这是慈善得以循环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感恩之心是无法通过立法予以保证或予以制裁的,这就是法律无力的地方。笔者认为,就算善款通过法律途径被追回,法律问题是解决了,但道德问题呢?从此,段霖夏就懂得了何谓感恩?李富华就能平复了心中的愤恨,继续投身于慈善怀抱?如何让受助者常持感恩之心,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中国青年报:民间捐助需要法律规范


  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如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这是社会捐赠屡屡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捐赠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法律对此已经有规范,但目前的法律对于那些公民或者组织不通过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中介进行捐赠的行为,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
  本次诉讼中显露出来的尴尬,一方面凸显出民间捐助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而追根溯源要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不是说捐助者不该捐助,而是受赠者达不到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说到底,每个人至少要做到诚实守信。


  人民日报:“一对一”救助模式有待改进


  此案的焦点在于:李富华资助给段霖夏的钱,是否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富华的助学目的明确,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李富华所说的“好好学习”属于精神上的鼓励,非合同意义层面上的约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赠与人捐赠的目的是助学,其中隐藏了对受赠人的义务要求,而受赠人也的确去北大上学,与赠与人的目的吻合,应推定为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


  有些专家则持反对意见,“赠与人主观上认为钱款是提供给受赠人读书的,但并没有以文字形式明确下来,受助者即使违背,也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其行为。”


  虽然观点不同,但专家们提及本案时,均对这种“一对一”的捐赠模式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捐赠人应直接面向慈善机构。因为这些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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