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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财政不能专属公办教育
2008/12/23 16:40:00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教师报|#  浏览次数:4219

 公共教育财政不能专属公办教育

改革开放30年来,人们对教育的选择虽然已经突破了姓“社”姓“资”的界限,但是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制度”的状况依然是难以撼动的现实。这种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教育利益体制化而非国民化的格局,已成为影响办学体制改革和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最大障碍了。

  最突出的表现在于,“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国家及其政策都把它们全部划归于与公有制学校相对立的“私有制”范畴。政府在其“教育财政”的预算中,只有公办教育的账户,却从来不对非公有体制或私有制范畴的教育有所考虑,仅凭一顶“杜绝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政治大帽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政府须公平地对待整个国民应有的责任推卸干净。

  因为长期被划入在“公有制”政治与经济制度的阵营之外,在教育的利益格局中属于民办学校的主体——举办投资者、教师、校长、受教育者。他们的权益与公办学校同一主体相比,就有了天壤之别。有的权利被明令剥夺,有的被极力排斥或削弱。其中的政治风险减少了,但是政策风险却毫无减弱。政府政策的决策者、执行者,可以简单地依据公有体制内或外为标准,再加上出于特殊立场的特别理解和特别情感,可以随意地判断民办教育的价值,决定它们的生与死。

  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公共教育政策下,全国教育体制改革进展维艰。虽然民办学校在艰苦的奋争中起步了,发展了,但还是受尽了现行体制的排斥、歧视、挤压、管制之苦,更别说应有的扶持了。其体制性歧视的根源就在于教育利益体制化非国民化政策。

  毫无疑问,教育利益体制化格局下的公共教育政策有着极大的危害。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将延续很长时间的中国,属于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将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农民和城市外来工,以及城市中非公有制职工及其子女。他们要获得个人和家庭的“翻身解放”,最根本的出路,只能是通过教育。如果越是困难的群体,越得不到应有的教育,那么社会不公的距离就只能越拉越大。

  这不能不让人警醒!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很严峻的社会问题。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在我国新增的犯罪者中约有近50%的是本应该在学校读书却闲散在社会上的青少年。公办教育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统统包揽下来。没有民办教育,就会有更多的流失在校外的青少年,就会有更多的罪犯后备军,社会就一定要为之付出巨大而惨痛的代价。从这一点看,民办教育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更重要的是,她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未来的教育不可能是由公办教育一统天下,需要调动各方面积极的社会力量来关心教育,兴办教育。而对于民办教育投资者来说,不公平的政策待遇,只能迫使他们对应地采取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两本账的办法,由此民办学校风险不可能有效控制,最后也可能致使国家和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大大增加。

  政府只能是公平的全民政府。但是体制性歧视的公共教育政策,拉大了公民教育利益的差别,扩大了阶层对立倾向,强化了“城市政府”、“户籍政府”、“利益政府”的本位价值取向,因而,我国教育政策以及教育利益格局必须重构,必须彻底摒弃不公平不公正的、带着严重的体制性歧视的公共教育政策。这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真正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前提,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战略大计。

  作者小传:

  张铁明,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东省教育法律与政策咨询专家、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广东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委会副理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教育产业理论民办教育和教育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发表有关教育的论文300余篇,著有《教育产业论》、《教学信息论》等。

公共教育财政不能专属公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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